

近期前總統千金陳幸妤的婚變新聞鬧得沸沸揚揚,其中最讓人吃驚的細節是:她當年花了大筆積蓄,買下一棟價值6000萬的診所「贈與」給前夫趙建銘。如今兩人離婚,這棟6000萬的房產不僅拿不回來,房貸甚至還掛在她名下。
很多人會問:「台灣不是有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』嗎?離婚時財產不是應該一人一半?為什麼她討不回來?」
這其實是許多人在婚姻中最容易踩到的財務地雷。在浪漫的濾鏡下,我們往往忽略了法律的冷酷邏輯。今天就用最簡單的方式,帶大家看懂這個攸關下半輩子財富的法律常識。
為什麼送給對方的財產,離婚時不能分一半?

在台灣,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去法院登記財產制,就會自動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。當婚姻走到盡頭(離婚)時,弱勢的一方可以向對方主張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。
這個制度的初衷很溫馨:法律認為,雖然賺錢的是其中一方,但另一方在家顧小孩、打理家務,對家庭也有無形的貢獻,所以離婚時,雙方在婚姻期間「一起努力打拼增加的財富」應該要平分。
但請注意,這裡有一個絕對的例外條款——《民法》第1030條之1規定,有三種財產「不能」列入分配計算:
- 因繼承取得的財產(例如:長輩過世留給你的遺產)。
- 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(例如:中樂透、別人白白送你的禮物、夫妻間的贈與)。
- 慰撫金(例如:車禍受傷拿到的精神賠償金)。
陳幸妤吃虧的地方就在第二點。在法律的認定裡,那棟6000萬的診所是她自願「贈與」(無償送給)前夫的禮物。既然是別人白白送的,就不是前夫自己努力賺來的,所以不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。送出去的財產,就像潑出去的水,離婚時是無法要求重新分配的。
情境模擬:小華與小明的「愛的禮物」危機
小華是個年薪百萬的超級業務,小明是個平凡的上班族。兩人結婚後,小華為了展現滿滿的愛,自掏腰包花1000萬買了一間房子,並且登記在小明名下,明確表示「老公,這是我送你的禮物(贈與)」。
五年後,小明外遇了,兩人決定離婚。 結算財產時,小華存款增加了200萬,小明存款增加了0元,但名下多了一棟小華送的1000萬房子。
這時候如果打起離婚官司,法官會怎麼算?
- 小華的婚後財產: 200萬存款。
- 小明的婚後財產: 0元。那棟1000萬的房子因為是「無償取得的贈與」,直接被法律踢出計算名單,不算小明的婚後財產!
最終結果: 小華不但拿不回那棟1000萬的房子,甚至因為她的婚後財產(200萬)比小明(0元)多,小明還可以合法向小華討走100萬(雙方差額200萬除以2)。小華落得人財兩失,這就是不懂法律的殘酷代價。
離婚時,到底什麼錢才可以爭取?
要啟動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,必須是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,透過「有償勞力或投資」賺來的錢。你可以爭取的項目包括:
- 工作薪資與存款: 婚後不管賺多賺少,存在銀行裡的錢。
- 婚後購買的動產與不動產: 婚後用薪水買的車子、房子(且沒有特別約定是贈與)。
- 投資收益: 婚後買賣股票賺的錢、基金收益,或是婚後設立的公司資產。
- 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: 例如婚前買的房子,婚後收的租金。
計算公式非常簡單: 【(婚後財產 - 婚後負債)較多的一方】減去【(婚後財產 - 婚後負債)較少的一方】= 差額。 差額除以 2,就是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討要的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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